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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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第三类压力容器
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为第三类压力容器:
1.高压容器;
2.中压容器(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);
3.中压储存容器(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,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·m3 );
4.中压反应容器(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,且pV乘积大于等于0.5Pa·m3);
5.低压容器(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,且乘积大于等于0.2MPa·m3 );
6.高压、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;
7.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;
8.使用强度级别较高(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)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;
9.移动式压力容器,包括铁路罐车(介质为液化气体、低温液体)、罐式汽车[液化气体运输(半挂)车、低温液体运输(半挂)车、气体运输(半挂)车和罐式集装箱(介质为液化气体、低温液体)等;
10.球形储罐(容积大于等于50m3);低温液体储存容器(容积大于5m3)。
11.低温液体储存容器(容积大于5m3)
二、 第二类压力容器
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为第二类压力容器:
1.中压容器;
2.低压容器(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);
3.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(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);
4.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;
5.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。
三、 类压力容器
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低压容器为类压力容器。
可见,国内压力容器分类方法综合考虑了设计压力、几何容积、材料强度、应用场合和介质危害程度等影响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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